科技人才入境計劃:專才的薪俸稅與股票期權
2025年4月,香港政府公佈《2025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正式將「科技人才入境計劃」(TechTAS)下的合資格僱員股票期權,納入薪俸稅「以股代薪」的評稅框架。這項修訂直接影響過去五年透過TechTAS獲批來港的數千名專才——他們普遍持有由僱主公司(多為上市科技企業或初創)授予的股票期權或受限制股份單位(RSU)。根據稅務局2024年《評稅指引》第24段的既有立場,非香港來源的股票期權收益原本可獲豁免薪俸稅,但新例明確將TechTAS專才在港履職期間行使的期權,視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納入課稅範圍。對於一名年薪120萬港元、另獲授市值約300萬港元股票期權的TechTAS專才而言,這項變動可能使其年度應繳薪俸稅增加約50萬至80萬港元。本文將拆解新例下的評稅邏輯、申報要求,以及專才可以採用的合法稅務優化策略。
新例核心:股票期權的「地域來源」重新定義
修訂條例的具體條文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條原本規定,薪俸稅僅針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及退休金」徵收。TechTAS專才的股票期權爭議,長期集中在「行使期權的收益是否屬香港來源收入」。2025年修訂條例新增第8(1A)條,明確指出:若股票期權是「因在香港受僱而獲授予」,則無論行使時僱員身處何地、期權由哪個司法管轄區的實體發行,該期權收益均視為香港來源收入。這與稅務局自2022年起對外發出的《稅務闡釋及指引》(DIPN 48)第15段的立場一致,但修訂條例賦予其法定效力。
對TechTAS專才的實際影響
TechTAS專才的僱傭合約通常由香港公司簽訂,即使期權由海外母公司(如美國矽谷總部或開曼群島控股公司)授予,新例下該期權收益仍須全數申報。舉例:一名2023年透過TechTAS來港的數據科學家,獲母公司授予10,000股美國上市科技股期權,行使價每股USD 50,現時市價USD 150。2025年修訂條例生效後,其行使收益(10,000股 × USD 100 差價 = USD 1,000,000,約HKD 7,800,000)必須全額納入2025/26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按17%標準稅率計算,單此項目的額外稅款達HKD 1,326,000。
申報實務:IR56表格與評稅通知書
僱主與僱員的雙重申報責任
根據《稅務條例》第52條,僱主須在每年4月向稅務局提交IR56B表格,申報僱員的薪酬及股票期權授予詳情。新例下,僱主須在IR56B的「其他報酬」欄目(第12欄)填寫期權授予日期、數量、行使價及公平市值。僱員則須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的第4.3部分,以「股份認購權收益」項目申報實際行使收益。稅務局2025年評稅指引(第25段)特別提醒:若僱員在課稅年度內行使期權但未收到僱主更新的IR56B,仍須自行申報,否則可能觸發《稅務條例》第80條的罰則——最高可被罰款HKD 10,000及少徵稅款三倍的罰款。
評稅時間點與「歸屬」爭議
股票期權的評稅時間點,取決於「歸屬日期」(vesting date)與「行使日期」(exercise date)的分別。新例明確採用「行使日期」作為評稅基準:即使期權在2023年歸屬,只要專才在2025年修訂條例生效後才行使,該收益即受新例規管。但若專才在2025年修訂條例生效前已行使期權,且該收益已按舊例申報為非香港來源收入,稅務局不會追溯評稅——這是《稅務條例》第80A條「不追溯原則」的體現。專才應保留2025年4月1日前的行使證明文件,以備稅務局日後查核。
合法稅務優化:從評稅基礎到時間規畫
利用「個人進修開支」扣減
《稅務條例》第12(1)(a)條容許納稅人申索「個人進修開支」扣減,上限為HKD 100,000/課稅年度。TechTAS專才若因應行業需求進修(如AI證書課程、數據科學碩士學位),可將學費直接扣減應評稅入息。對於持有高額股票期權收益的專才,這項扣減的邊際效益尤其顯著:若適用17%標準稅率,每HKD 100,000進修開支可節省HKD 17,000稅款。惟須注意:該課程必須與現有或擬從事的行業直接相關,且開支須由納稅人本人支付(非僱主資助)。稅務局2023年《評稅指引》第36段列明,課程須由「香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大學」或「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院校」開辦。
股票期權的「分批行使」策略
新例下,股票期權收益按「行使日期」所屬課稅年度評稅。專才可考慮將大額期權分拆為多個課稅年度行使,以降低每年的應評稅入息,從而避免觸及17%標準稅率的門檻。舉例:一名專才持有總值HKD 7,800,000的期權收益,若在2025/26課稅年度一次性行使,扣除基本免稅額(HKD 132,000)及強積金供款(HKD 18,000)後,應評稅入息約HKD 7,650,000,全額按17%計算,稅款HKD 1,300,500。若分為2025/26及2026/27兩個課稅年度各行使一半(HKD 3,900,000),首年稅款約HKD 663,000,次年相同,總稅款僅HKD 1,326,000——節省HKD 0?實際上,由於17%標準稅率已屬最高邊際稅率,分批行使對適用標準稅率的專才無稅務效益。但對於適用累進稅率(2%-17%)的專才(即應評稅入息低於HKD 5,000,000),分批行使可將部分收益保留在較低稅階。例如:一名年薪HKD 800,000的專才,若在2025/26課稅年度行使HKD 1,000,000期權收益,其應評稅入息為HKD 1,800,000,邊際稅率為17%;若分兩年各行使HKD 500,000,則每年應評稅入息為HKD 1,300,000,首HKD 1,000,000適用15%稅率,僅HKD 300,000適用17%,每年稅款約HKD 180,000,兩年合計HKD 360,000,較一次性行使的HKD 170,000(HKD 1,000,000 × 17%)高出HKD 190,000——換言之,分批行使反而增加稅款。因此,分批行使策略僅在專才預期未來收入下降(如轉職至較低薪職位)時才有意義。
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稅務效益
《稅務條例》第26A條容許強積金自願性供款(TVC)可享稅務扣減,上限與強制性供款合計為HKD 18,000/課稅年度。對於高收入的TechTAS專才,這項扣減的邊際效益有限,但若專才同時設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帳戶,每年最高可額外扣減HKD 60,000(2025/26課稅年度)。這意味著專才每年可透過強積金供款扣減合共HKD 78,000的應評稅入息。按17%標準稅率計算,每年節省HKD 13,260稅款。惟須注意:TVC帳戶的資金須保留至65歲方可提取,流動性極低。
跨境稅務考量:美國公民與香港稅務居民
美國公民的雙重徵稅風險
對於同時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的TechTAS專才,股票期權收益可能同時觸發美國稅務責任。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RC)第911條,海外勞工收入(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FEIE)2025課稅年度的豁免上限為USD 130,000,但該豁免僅適用於「勞務收入」,而股票期權收益是否屬勞務收入,稅務法庭在Estate of Kappel v. Commissioner (2009) 一案中裁定:若期權是「因受僱而授予」,其收益屬勞務收入,可適用FEIE。但須注意:FEIE的「實際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要求納稅人在連續12個月內在美國境外居住至少330天。TechTAS專才若頻繁往返美國,可能無法滿足此測試。此外,美國公民須就全球收入申報,即使期權收益已在香港繳納薪俸稅,仍須在美國稅表中申報,並透過外國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 IRC § 901)避免雙重徵稅。香港的薪俸稅稅率(最高17%)遠低於美國聯邦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37%),美國公民可能仍需補繳差額。
香港稅務居民身份的維持
TechTAS專才若計劃長期留港,應確保每年在港居住不少於180天,以維持香港稅務居民身份。這對於適用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如中國內地)的稅務協定至關重要。根據《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條,香港稅務居民可享有內地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如股息5%、特許權使用費7%)。若專才因股票期權收益過高而需回內地申報,應留意內地《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內地稅務居民須就全球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最高45%),但可透過香港稅務居民身份申請適用協定優惠。
行動清單:TechTAS專才的2025/26課稅年度準備
- 核對僱主IR56B表格:確保僱主已正確填寫股票期權授予詳情,並在2026年4月30日前收到副本,以便與自行申報數據核對。
- 預留稅款資金:若持有大額未行使期權,應按17%標準稅率預留稅款,避免行使後因現金流不足而無法按時繳稅,觸發《稅務條例》第75條的附加費(應繳稅款5%)。
- 檢視個人進修開支: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合資格課程的學費支付,並保存收據及課程證明,以備稅務局查核。
- 評估分批行使的實際效益:使用稅務局提供的「稅款計算機」(2025/26課稅年度版本將於2026年4月上線),模擬不同行使時間表的稅款差異。
- 美國公民額外行動:確認2025年離美天數是否滿足FEIE的330天門檻,並在2026年6月15日前提交Form 2350(自動延期申請)以保留FEIE資格。
本文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個人稅務情況請諮詢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 /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tax advice. Consult a licensed CPA or tax advisor for your specific situation.